博时富汇3个月定开债发起式: 关于博时富汇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4 浏览次数:1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 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截 至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2025 年 3 月 3 日 ,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为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4,985,043,868.39 份 (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 决份额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 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5,000 元,合计 25,000 元,由基金 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 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模”中的内容由: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将 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并修改后续序号: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40 个工作日、50 个工作日及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由原来的: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 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修改后的执行 自 2025 年 3 月 29 日起,修改后的《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和《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 备查文件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 证 书 (202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0604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付雪军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 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委托付雪军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富 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 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的事项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5 年 3 月 3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体分别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2025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 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乃寅出席了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 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付雪军、刘丽对截止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董昭莹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4,985,043,868.3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99.9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 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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